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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個別熱點事件引起了人們對收容教育制度的極大關註。媒體調查發現,當前各地收容教育制度執行標準不一,江西、安徽兩省已停止施行多年,全國多個地區均表示正“逐步收緊”。媒體透露,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存廢或修訂等問題正在進行調研論證。
  自1993年9月4日《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佈並實施以來,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在中國存在了21年。在21年的時間里,這個制度形成了怎樣的積澱?未必所有人都能感受,而對收容教育辦法針對的“賣淫、嫖娼人員”,則意味著自由的喪失,因為按照收容教育辦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期限則為六個月至兩年。
  如果肯對歷史作一下坦誠回顧,就會承認收容教育辦法在特定的時期發揮了特殊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必諱言,在其實踐的過程中,也暴露了不少弊端,引來了很多爭議。
  事實是,1993年以來的21年時間里,既是收容教育辦法不斷顯示威力,也是其飽受輿論質疑的過程。社會學家更關註收容教育辦法的實施效果。制定收容教育辦法、各地設立收容教育所的初衷原本是清楚的,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是必須受到譴責和處罰的。即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一項行政強制教育措施,強調的是教育、感化和輓救。收容教育所里發生的“教育”、“感化”和“輓救”的過程公眾難聞其詳,但其效果卻為人們所習見:一個公民被收容教育等於貼上了負面的標簽。
  正是鑒於上述一些無法剋服的問題,在人大和政協會議上,多年來多位代表和委員相繼提出了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及其相關法律的建議。而在相關人士看來,當下應該是啟動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最佳時機。
  這樣一個判斷,首先緣於大的時代背景。十八大以後,執政黨和新一屆政府著力強調“依法治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收容教育制度卻容許行政機關不經司法程序即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與法治原則南轅北轍不言而喻。其次,不能忽視時代變遷的力量。當公安部都已經建議將“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的時候,專門針對所謂“賣淫、嫖娼人員”的一部行政法規是否還合乎時宜?
  當然,人們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前景充分樂觀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在此之前,和收容教育相似的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制度都已先後被廢止。同樣屬於不經司法程序卻可以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規,同樣飽受過輿論的質疑,同樣因為熱點事件而成為公眾議論的焦點,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的命運軌跡肯定會給人們現在討論收容教育制度存廢予以強烈暗示。而就改革的難度來論,和收容教育制度相比,收容遣送尤其是勞動教養制度的涉及面更廣,需要權衡的因素更多,無疑是一塊更難啃的骨頭,最困難者既已一鼓而下,人們眼前的樂觀自有充分的道理。
  根據媒體披露,當前各地收容教育制度執行標準不一,這一方面反映出執行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也不妨視為時代變遷力量所加諸的影響,但無論如何法律需要統一。收容教育制度何去何從?當下面臨著最好的時機,是立即作出決斷的時候了。  (原標題:[社論]重審收容教育制度面臨著最好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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